1995年1月3日,济南市和平路煤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61人,其中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429.1万元。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5年1月3日傍晚,正是泉城市民元旦过后第一个工作日的下班高峰时间。作为交通干遭的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与往常一样熙熙攘攘,车水马龙。17时50分,"轰隆"一声震耳欲聋的爆炸声,从羊头峪东沟路由南向北至和平路,并沿和平路分别由北向西接连约2.6公里的电缆地沟,全部被炸开掀翻。大地在颤抖。地沟盖呈扇面飞向天空。济南市东南部霎时陷入一片黑暗…现场的景象是极其残酷的,令人惨不忍睹--二十余米宽的马路被厚厚的瓦砾和碎玻璃片覆盖了Il辆"面的"、1辆卡车被炸得四脚朝天,4辆小轿车被砸坏,3辆摩托车飞挂到3米高的房顶上;马路两侧有19处房屋、4个商店倒塌,440多扇门窗受损,1400多块玻璃被震碎,沿路有2根通信电杆、10个分线设备、lo处电缆引上设备、6处通信地井、1900米电缆、1500米钢绞线和1万多米下户线损坏…许多匆忙回家的人被炸飞的瓦石击伤,从自行车、摩托车上摔下,有人掉进路边炸开的沟里,有人被泥土、瓦砾埋没。1个小男孩被气浪击到.(济南市和平路东起山大路,西至历山路,北起羊头峪东沟街北端,南至和平路变电站的地下电缆沟忽然发生爆炸,以致2.2公里路段的人行道和部分路面不同程度的破坏,电缆沟内有6路出线、1路音频共7台10千伏开关同时跳闸停电。这次爆炸造成人员伤亡61人,其中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429.1万元。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经国家和省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专家组现场勘查、调查访问以及对物证的理化检验,确认这起爆炸事故为气体爆炸。
直接原因是位于爆炸电缆沟西端470米处的中压煤气管道破裂,导致煤气经过土壤、电缆沟避缝隙流进北侧相距1.13米的电缆沟,并沿沟扩散和积聚,当煤气通过缝隙逸进电缆沟上的,临时建筑个体玻璃店内,局部浓度达到爆炸下限时,遇该店蜂窝煤明火发生爆燃,进而引起电缆沟内的可燃气体连续爆炸。据山东省安委会组织的专家组检测分析,"铸铁煤气管裂纹的性质是脆性断裂,其形成原因与多种因素有关:
(1)煤气管铸造缺陷(如气孔、夹杂、重皮等);
(2)管基存在石块;
(3)煤气管受静载、动载以及温度的变化,均对裂纹的产生和扩展起着促发作用。
煤气铸铁管横截面上发现三种不同的金相组织区,也对裂纹的产生及扩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事故有关责任职员的处理
这次事故的发生,属多因一果。原煤气公司、现管道煤气公司的领导和有关工作职员负有主要责任;其上级主管部分领导负有领导责任;济南铸管厂领导负有重要责任。中银大厦施工单位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领导也负有重要责任。经检察机关调查取证,市法院提前参与,共同研究,拟对这次事故有关责任职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1.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原工程科科长王属,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煤气管道工程出现铸铁煤气管与下面岩石接触的严重质量题目,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此外,经检察机关查实,王属受贿5.5万元,已构成受贿罪。给予王属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对其受贿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管线所巡线员李鸿飞,由于违反规章制度,巡线不到位,未能发现该段煤气泄漏,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李鸿飞行政开除处分。
3.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工程科施工员陶云旭,没有履行职责,对施工中出现的铸铁煤气管与下面岩石接触的严重质量题目没有检查出来,埋下隐患,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给予陶云旭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管线所副所长郑卫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中银大厦工地煤气管上方发生的违章建筑和堆放的建筑材料题目,解决措施不力,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郑卫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工资处分。
5.济南市管道煤气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徐力军,对管道煤气营运安全领导不力,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徐力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6.济南市公用事业治理局副局长、党委委员李建国,工作严重失职,抓质量治理不力,致使煤气管道工程出现铸铁煤气管与下面岩石接触的严重质量题目,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李建国撤消党委委员和行政降-级工资处分。
7.济南市公用事业治理局局长、党委委员周长荣,对管道煤气公司疏于治理,抓得不力,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周长荣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8.济南市铸管厂厂长、党总支委员冷同河,对产品质量治理不严,致使该厂生产的埋设的一根铸铁煤气管硬度值和壁厚不符合国家标准,加之使用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出现裂纹漏气,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给予冷同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
9.中建八局二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邓正帝,对在地下煤气管上方安全间隔内堆放大量的建筑材料题目,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对煤气管出现裂纹漏气起了一定的促发作用,对这次爆炸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邓正亮行政记大过处分。